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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3300 on Feb 19, 2024 0:21:56 GMT -5
这是另一个令人痛苦的问题,必须谨慎面对,以免因设计解决方案而冒着削弱个人基本权利的风险。首先,有必要建立一些概念和前提,作为分析的基础。 沿着这条道路,我们必须研究对应的概念。联邦宪法将通信这一个人隐私的表达置于严格保护之下。但是,另一方面,它不包括对应的概念,然后将其留给根据理性秩序的学说,这不仅仅是构建法律本身。 该词的词汇含义与Magna Lex中的含义最为一致,表明通过通信,人们应该理解通过信件、笔记、信件等进行的书面信息的交换。人与人之间。它是书面的、单方面的、远程的通信,可以存在于发送者和接收者两个人之间。通信作为个人隐私的一种表现形式非常重要,因此根据第 5 条第 XI 节规定,《宪法》规定通信不受侵犯。 因此,信件不是邮政包裹,而是信件、便条,无论是否打开。联邦最高法院犯了一个错误,它指出公开信件失去了价值,变成了纯粹的文件,像其他任何文件一样受到搜查和扣押。 如果是这样,该人的隐私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因为法院命令总是可能破坏它。 在我看来,司法机构并不拥有其目前所拥有的全部权力。它也是一种国家权力,正因为它是一种国家权力,个人的基本权利就与它相对立,被确立为国家对个人的叛乱的限制。也不应该说,这就是比例原则或溢出原则发挥作用的地方,考虑到它所带来的冗余,即合理性原则,其本质是荒谬的。 让我们在这里做一点必要的 中东手机号码清单 题外话,以证实上述的否定:宪法概述了国家的轮廓,界定了其权力。这种划界只有在反对别人的情况下才有意义。那么,界定国家权力的支柱是什么?换句话说,对国家行为设定限制是为了谁的利益? 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考虑到国家代表共同体、公共利益、社会,并且它始终通过其机构行事,也就是说,它永远不会成为行为的主体,就像它不是法官一样,但司法,不是警察,而是警察,以至于宪法本身承认国家对其代理人的行为的责任是客观类型的,也就是说,每一项赔偿要求都是针对国家的,而不是针对国家的。 针对实施有害行为的公共代理人。 可以确定的是,国家通过其机构行事,其行为甚至其存在的合法性始终是社区、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因此,其权力的界定,I> rectius:宪法赋予其代理人的权力旨在保护个人。 因此,当个人与国家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包括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谈论对个人基本权利的适用比例原则是没有意义的。 ,在国家中化身。或其行使归因于国家。以不同的方式思考意味着消灭基本权利,否认其范围,消除其功能,因为总是有可能克服联邦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即社区权利或公共利益必须以个人为准。 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在联邦宪法强调某些个人权利的情况下,只有宪法本身才能制定例外规则,规定何时以及如何取消授予个人的基本权利,以在行使国家职能时占上风,例如国家叛乱反对个人。 这种秩序回应了一种理性的流露,包括承认国家对个人的压迫力量是不可抗拒的。因此,需要建立制衡机制,使个人不会受到国家不公平或专制的压迫,从而确保民主的充分性,并防止民主被扭曲或退化为多数人独裁的政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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