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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rabia906 on Apr 28, 2024 6:11:20 GMT -5
由于宣布进入警戒状态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和经济活动的瘫痪,在私法关系中产生了问题,特别是在住房以外用途的租赁合同中尤为严重。承租人无法合法地开展他所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尽管是暂时的,但在警报状态持续期间,却没有任何目的。合同的终止并不重要,最多只是中止,而城市租赁法(LAU)对此假设没有规定。 本案与房屋租赁无关,房屋承租人使用房产,但可能因失业、生病等原因而出现无力支付租金的问题……也不是没有可能。条款和合同的良好目标正在被使用。满足住房需求的社会问题出现了,政府已经通过 RDL / 进行了干预,我认为,正如我在这里指出的那样,解决方案是不幸的。对大地主房东实行延期偿付,当他不具备这种条件时,“处于弱势地位”的租户可以获得国家担保的贷款。总之,无论怎样,租客迟早都得交房租。 相反,当谈到营业场所时,没有人意识到无法进行经济活动的商人可能会难以支付租金。 我通过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来提到这里的主题。目的不是将问题从租客身上转移给房东,而是提供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解决方案。这就是困难的事情。更简单的方法是将“棕色”转让给房东,正如辩称的那样,房东无法提供对租赁财产的和平享受(《民法典》第 条),因此租户可以暂停支付租金。这种解释并没有解决问题,而是将问题转移给出租人,使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因与租赁物无关的情况而无法开展经济活动的风险。我相 萨尔瓦多细胞电话数字 信这不是正确的论证方式。当出租人在适合承租人开展经济活动的条件下交付财产时,即表示遵守。 另一种选择是诉诸情势变更条款,该条款允许由于订立合同时考虑的情况发生异常和不可预见的变化而修改或终止合同,并导致缔约方之间产生不平衡。请注意,支付能力不是必需的,而是双方利益之间的不平衡。这里不是像住房租赁那样解决缺乏偿付租金的问题,而是解决因情况异常变化而导致的合同失衡问题。因此,没有必要以债务人“脆弱”或处于需要状态为由诉诸情势变更条款。该信息是相关的,因为有关住房租赁的解决方案必须不同,因为事实假设已经不同。 由于营业场所发生的事情属于情势变更条款的范围,并且在没有就风险分配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事实是,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补救措施,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不知所措。重新平衡合同的合理协议。可能存在非常聪明的法律解决方案,其中充满了对缔约方来说不切实际的教条。我相信我们必须提出现实的解决方案来帮助人们解决他们的问题。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立法者的干预是必要的,我辩称他可以通过按照艺术的方式设计规则来做到这一点。 CC。租户可以要求按照与在该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减少相同的比例减少租金,但上限为租金的 %。这样,立法者就可以根据法律平衡合同,避免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诉诸司法适用情势变更条款。 立法者在 月 日的 RDL / 中就支持经济和就业的紧急补充措施做了什么? 它没有选择提到的任何解决方案,并设计了一项让任何读者感到困惑的规定……特别是如果我们将规范的前言与文章中的内容进行比较。让我们看看该解决方案包含哪些内容。 这个问题在艺术中受到规范。 RDL/ 的第 条和第 条规定,该制度根据出租人是否为大持有人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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